杭州热电股价遭爆炒 建议三方面完善市场操纵监管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6月5日,杭州热电(605011)(SH605011,股价34.98元,市值140亿元)再次涨停,当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杭州热电相关情况的通报》,指出部分投资者在交易杭州热电过程中存在拉抬股价等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误导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依规从严对相关投资者采取了监管措施。6月6日,杭州热电跌停,此后数日处于震荡下跌状态。
(资料图)
笔者认为,拉抬股价应属最明显的涉嫌操纵行为,证监部门应跟进立案调查。
5月12日以来,杭州热电股价持续暴涨,截至6月5日股价累计涨幅高达181.42%,期间有11个涨停,累计换手率高达290.37%。其中,市场热炒的一个重要题材就是虚拟电厂。
对此,杭州热电已多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比如,5月31日《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告》指出,5月30日最新公司滚动市盈率为79.92 倍,公司所属行业最新滚动市盈率为22.72倍,公司滚动市盈率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目前公司无超超临界机组、虚拟电厂、储能业务。
在笔者看来,对于上交所认为存在拉抬股价等异常交易行为,理应属于涉嫌操纵市场行为,应按《上交所交易规则》,上报证监会查处。
目前证券法第55条规定了禁止8类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虽然其中第8个为兜底条款,但由于没有对市场操纵行为作出明确的总括定义,这或是一个遗憾,一些具体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操纵手段,难以对号入座。笔者认为,拉抬股价、误导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应属最明显的涉嫌市场操纵手段,理应归为操纵手段。
从目的导向、主观意图来看,证券法规定操纵手段目的是“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对于已经成功拉抬股价,实际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结果都已经出现了,当然可推定相关主体存在“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目的,应属操纵手段。假若拉抬股价不属于操纵手段,那其他诸如对敲、自买自卖的交易,有的甚至对股价没有造成实际影响,更无资格算作市场操纵手段。
2007年,证监会内部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目前已失效),其中对操纵行为有所定义,“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在笔者看来,证券法对操纵手段的列举,与上述指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两者内容互换或更为合适。因为相比较而言,证券法应更为宏观,而指引应更为具体。
为强化对市场操纵行为的打击,笔者建议:
首先,在证券法中对市场操纵作出定义。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根本大法,当然需要宏观、全面,对市场操纵作出定义,相比目前仅仅列举8个市场操纵手段,效果肯定要更好一些。列举法无论如何穷尽,也不可能面面俱到。
其次,完善出台《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其中可明确对拉抬股价、对敲、自买自卖等操纵手段的具体认定办法。要认定拉抬股价操纵手段,可结合市场主体指令买入价位与当时市价的比较、指令买入的频率、买入量占当时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等,来予以认定。
有了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行为的定义,证监执法人员可结合指引同时又不简单拘泥于指引,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确认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可以对一些新型操纵行为进行开创性逻辑思考,直接将其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
其三,强化对大规模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打击的及时性。目前主流的市场操纵行为,应是主力利用资金、持股优势,借助各类题材概念,进行股价拉抬的行为,在市场形成了股价连续涨停、高换手率的现象。透过现象看本质,证监部门应强化操纵线索收集,强化稽查跟进,将市场操纵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筹码在股价高位逐渐散落至中小投资者手中,对投资者造成巨大伤害。